还很不成熟。如“西周文”多是叙事中出现说理,而不像《周易》里的文章,已是成熟的论说文章。《周易》每篇都是在作政治教诲,而且都主旨明确,其论点,论据、论证之间的逻辑联系十分紧密。《周易》其文先是命题,然后展开论述,而多数的文章末尾恰到好处地收题,全篇构成一篇论说生动、内容完整的论说文。这显然是与“西周文”的论说不同,是“西周文”论说的突破与发展。由“西周文”与《周易》文的体裁对比,也表明《周易》一书不是西周初期产生的。《周易》文章虽突破并发展了“西周文”的说理文体,但并没有突破“诗性思维”。《周易》论说的特色,表现出诗的格式与手法。《周易》在运用诗的格式与手法的表现上,又灵活地运用“判词”,把诗体变成了说理的文体。这显然又是受西周前期诗作的影响,因为诗作的传播与影响比周初那些官方“诰令”文要大的多。《周易》作者受诗作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周易》在“诗”的格式上进行了创造,即在诗的格式上运用“判词”,由此创造出一种新的文体——诗喻式论文。
这种文体应是受西周前期“诗”与“文”影响下产生的“合体”。《周易》一书里出现的“判词”,是有诗体式转向说理式文体。《周易》里的“判词”如:“吉”、“凶”、“无咎”、“厉”、“元吉”、“亨”、“利涉大川”等。这些出现在《周易》文章里的“吉凶”词语,我们称为“判词”,是因为它们是在《周易》文章所论说事理中,所起着判定正确与否的结论。《周易》里的“判词”,所起的作用是判定所论事理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的结论。而不可理解成如《红楼梦》里所给出的那些人物命运的“判词”。《红楼梦》里的判词,是对部分主要人物结局的一种隐语(或“隐喻”)的总结。那些“隐语”不过是所认为冥冥之中命运注定的结论。如《红楼梦》里对薛宝钗、林黛玉的“判词”是:
“可叹停机德, 堪怜咏絮才;玉带林中挂, 金簪雪里埋。”
从这些隐喻的诗句里隐藏着薛宝钗、林黛玉的命运注定。总之,《红楼梦》里的“判词”类似于秦汉时期的“谶纬”东西。所以《周易》里的“判词”,不要与《红楼梦》里的“判词”相提并论就是了。
我们如果再把《周易》“渐”篇里那些“吉凶”判词去掉,再来读读这篇文章的感觉。
《渐》
鸿渐于干,
小子厉,
有言无咎。
鸿渐于磐,
饮食衎衎。
鸿渐于陆,
夫征不复,
妇孕不育,
利御寇。
鸿渐于木,
或得其桷。
鸿渐于陵,
妇三岁不孕,
终莫之胜。
鸿渐于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