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案发

作者:会肥的飞猪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制度,确实也加强了对各级执法者的约束,使得他们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减少了冤假错案。这种理念真到后世也是一直沿用,在当时的朝代,无疑是一项突破性的创举。

鞠谳分司制度中还有一个就是录问,录问起源于五代,在宋朝得到了继承和发展,主要针对的是徒刑以上的案件,即是在案件判决前,由其他没有参与的官员甚至是邻近州府的官员再次提审,核实证词,也是给于犯人的第一次申诉机会。录问过程犯人如果认罪,则进入下一步程序,如果录问过程中犯人翻供,则必须发回重审。

在宋代,案件的最终判决大权都归于长官,司法参军只负责检索相对应的法律条文,给出初步的处理意见,这叫做“拟判”,案件在拟判的基础上该如果定罪量刑和选用哪一条法律条文,则完全取决于长官的意见。案件进行批判之后,参与案件的各位官员必须审核签署画押之后,才能最后定刑。

案件定刑之后,必须向犯人宣判,做为裁决的凭证,询问犯人是否认可对自己的判定,同时也是给犯人一次申诉的机会。如果没有异议,判决正式执行产生效力,整个案件审理才算是最后的终结。

宋朝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且所翻情节涉及定罪的时候,采取“翻异别推”制度,也就是将该案改交另外司理参军或另一司法机构重新审理,改换司理参军审理称之为“别推”,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按宋朝法律的规定,犯人翻异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故意诬告称冤者,查证属实,罪加一等处罚。这一制度的出现,有助于纠正因刑讯逼供而导致的错案、假案、冤案,故为宋朝司法审判制度上的又一进步体现。

像盐田务这样的大案,必定会引起淮南路转运使司和提刑司的注意,少不了要让邻近的州府官员来参与审理,甚至因为这么短的时间内出现如此数量的差错,又因为现在如今盐田务受到所有人的关注,只怕此事会捅到政事堂,让官家都知道此事。好在自己这边早早就开始清查账册,如今的账册再没有什么错漏,犯案的基本全是下面的小吏,对犯案人员的证据掌握的也非常充足,也算是体现了盐田务一众官员们的功劳。因此张玉兴提早就给淮南路转运使司递交了公文,说明了盐田务内部清查出来的情况,以及之后采取的避免同样事情发生的措施,之前盐田务一切都是草创,制度不严在所难免,这件事之后就必须亡羊补牢,免得最后会给自己安一个完忽职守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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