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大秦第1例生物防治

作者:镜前门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的一面。

后期的秦法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刑律及其它方面的法律。

而在犯罪与刑罚方面。

秦律以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思想基础,以重刑主义为其指导思想,规定了殊多种类的犯罪和相当严酷的刑罚。

这些严酷的刑罚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将来秦帝国的崩塌。

其实也有很多人提出另外一种观点,就是秦法并没有那么残暴,也有不少充满人性化的地方。

可在扶苏看来,能让人印象深刻的从来不是温和的秦法。

人们往往会忘记温暖,而对伤害刻骨铭心。

秦法品种繁多。

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

在案台上依次排开的,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等……

品种之繁多,简直令人叹为观止。

和秦律相配套的,就是官员们的判决过程。

一般案件发生后,会由县令史负责现场及物证的勘查。

如属伤人及杀人案件,令史还派专门的类似于法医的仵作,对伤者或死者作详细的检查。

判刑时也按案情的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如犯罪出于过失,就要比故犯为轻。

犯人如同时犯数罪,则按其中最重者判刑,倒是没有数罪并罚的说法。

这也是扶苏觉得很不合理的一个地方。

比方说“张三”犯了杀人罪以后,就不用管他杀人之前的偷盗行为吗?

秦律当中对于自首环节,倒是和现代有一些不谋而合。

也就是说,罪犯如能自首或检举同伙或他人,可以获得从轻处理。

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这就要怪连坐制了。

和罪犯有亲属、僚属、邻伍关系的,常常要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而受株连。

还有比较搞心态的,就是犯同样罪的人,量刑时会视其官爵高低或社会地位不同而有所差别。

这也就是人为的强化了人的高低贵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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