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章明廷变动

作者:秋水夜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直隶府的地方机构里,由四套机构组成,分别是知府衙门、税务局、督察院、大法院。

其中的税务局比较特殊外,其他知府衙门和督察院以及大法院的相互独立是直接效仿了中央机构的。

毕竟大周王朝京畿机构的司法部、督察院和大法院这三大司法机构,是属于独立机构,和内阁里的其他行政机构保持了距离。

虽然完全无法保持司法独立,但是一定程度上保持司法的独立性还是非常重要的。

这四大机构里,税务局不用说了,大周王朝的各地税务局,都是直属归属钱粮部垂直管辖。

而督察院和大法院,则是属于新调整的机构,以往的时候,大周王朝虽然也在若干地方设立了督察院和大法院,但是有些属于地方衙门管辖,有些属于刑部管辖,而这一次不一样了,直隶府督察院直接归属京畿督察院管辖,而督察院是独立于内阁之外,其都御史是进入御事阁值班的协办大臣。

同样的,大法院也是同样如此。

当然了,不管是督察院还是大法院又或者是刑部、巡警部,其实他们都属于刑部左侍郎宋边林这个御事阁值班大臣的分管范畴!

但是在地方上,这却是属于相互独立的机构。

四大一级机构上,直隶府知府品级最高,乃是从二品,其他三个机构的负责人品级为正三品。

他们的品级这么高,纯粹是因为直隶府行政地位特殊的缘故,如果是推广到地方的话,知府的品级就是四品,而税务局局长、督察院院长、大法院院长的品级那就应该是从四品了。

但是,可以明确的是,他们都将会是四品大员。

直隶府知府衙门内,设置的机构也是效仿了京畿各机构,主要是效仿了翰林院内的各处,如工商处、建设处、农林处等等等。

整个地方知府的行政班子,基本上参考的是翰林院呢,因此两者上比较类似。

而直隶府下属的县级机构,也是类似,同样设置工商、农林、建设等各处,再到乡镇衙门也是一样。

而到了村一级就没这么多机构了,一般小村只有个村长,大村的话才会额外配几个办事员。

整个直隶府的地方衙门的行政机构设立,已经是和中央那边保持了高度一致。

等把直隶府这边的机构调整完毕,然后看着顺利运转没啥问题后,郭东岩也是逐步在其他地方铺开了,对各府县进行机构调整。

至于说这一次密集机构调整可能导致出现的一些问题,这是必然的,机构调整带来的混乱也是肯定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情况肯定也会出现的,而这些只能是等以后慢慢来休整了。

现在嘛,先把框架搞好,以后慢慢修修补补进行调整就是了。

就当郭东岩在武汉三镇里折腾他的大周王朝的内政事务,调整政治构架,完善各种法律政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