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大唐境内其余州县的商税征收比例则是三十取一,这就会导致一个问题:
两个商人,昨日都参加了募捐大会,且都捐了一千贯,但他们其中一个人是蓝田县的,另外一个人是外县的,按照李二的旨意,他们二人今年剩下的时间,都将会获得一千贯的免税额度,这看似没什么问题,可若是结合着蓝田县内和蓝田县之外不同的商税征收比例,那就太有问题了!
按照大唐[ 绝大多数州县三十取一的商税征收比例,那个捐了一千贯的外县商人,只要今年剩下五个月做生意的总盈利不超过三万贯,都不用向朝廷征缴商税!可事实上,整个大唐在五个月内能盈利三万贯的商人还是极少的,也就是说那个捐了一千贯的外县商人,虽然获得了一千贯的免税额度,但事实上他根本用不完这个额度,因为他五个月的盈利很可能就只有一万贯或者更少!
这么算来,朝廷在这个商人身上实际损失的商税也就只有一万贯的三十分之一,差不多只有三百多贯或者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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