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存在模式过渡到另一种存在模式遵照的是完全不同的形式。这只能依靠个人在不同的选择中作出不受限制的、无法回头的决定才能达到;并且,必须把这些选择视为互不相容的,而不能根据某种高高在上的理论把它们看做最终是可以协调或“调解”的。不过,尽管考虑到这些因素,《平衡》中显露出来的伦理领域的面貌并没有完全摆脱黑格尔哲学的影子。首先,从审美模式通向伦理模式的途径被看做一个渐进的精神运动。出现危机的审美意识至少“呼唤着”接纳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哪怕这不是当事的个人想着手解决的问题。法官所用的术语带着明显的黑格尔的痕迹,他说,“人的生命迎来这一时刻,可以说,他的即时性臻于成熟,精神要求更高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中,它将让人领悟到它是精神”(《非此即彼》ii,第193页)。我们进而得知,伦理模式与其说是“废除审美模式”,不如说是“改造”它——这句话和克尔凯郭尔关于“废除审美模式”,不如说是“改造”它——这句话和克尔凯郭尔关于种处境下的消极无为进行开脱。不过,这也仅仅是一种托辞,一种己的责任。和唯美主义者不同,他并不把个人的特征和性格当做不可改变的、必须温顺服从的事实;相反,他视之为一种挑战——他的自我认知不“仅仅是一种意图”,而是“对自己的反思,这种反思本身就是一种行动”(《非此即彼》ii,第263页)。而且,通过这种内在的理解和批判性的自我挖掘,一个人不但会认识到他在经验上是什么,而且认识到他真正想成为什么。因此,法官提到“理想的自我”,这是“他不得不为自己构想的自画像”。换言之,伦理模式中的自我,其生活和行为必须是融合的,对自我的明确理解指引它们,这种理解基于他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潜力。无论世事如何变迁,命运如何多舛,这种理解都不为之所动。他和我们看到的唯美主义者不一样,唯美主义者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切无能为力,而他不会屈从于外在环境和无法预知的偶然性的专横制约。,在其背后是他没有说出口的决心,即决心置身某一阶段,只要愿意他又可以自由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