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搬走回乡,地主可向所属州县诉理,官府追捕,判罪以后,仍发落交还。
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对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北宋时期,地主打死佃客,还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遇到正直的官员会以杀人罪论处。而遇到一些狗官,只要地主使点银子,有的甚至只是赔点钱了事。
直到哲宗元佑时,才明确规定地主打死佃客,减罪一等发配到邻州。
而到了南宋,官府又规定再减罪一等,改为发配本州。这实际上是把佃客的法律地位连续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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