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公企业直接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权力,改变国内生产脱离国际市场需要、企业不参与国际竞争的状况。
另外就是加强立法,自1986年以来颁布了20多项涉外法规,其中1987年1月,部长会议通过的《合资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通过合资企业加强对外经济联系,标志着苏修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
1987年苏修批准设立的合资企业为23家,1988年增加到191家,截止到1989年9月,已超过700家。
从1988年各国对苏直接投资情况看,西方国家占85%以上,其中德国居首位,芬兰次之,接下来是奥地利、意大利、美国、法国和英国,西欧国家占绝大多数。
这些国家对苏投资的产业分布广阔,包括机械、运输工具、电子、化学、资源再利用、木材加工、衣类、食品、出版、体育设施、宾馆等行业。
与欧美国家相比,日本对苏直接投资进展不快,1987年苏修批准的日苏合资企业仅有1家,1988年增加到6家,截止到1989年10月也仅为15家,约占苏修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合资企业总数的2%,日苏合资企业19家。
苏修把日苏合资企业放在日苏经济关系的核心地位上,希望在机械、精密机械、家用电器、纤维、化学、金融等广泛的领域内进行合作。
但日本对向苏修进行直接投资一直持小心谨慎态度,仅限于一些比较小型的项目,如建筑用木材加工、体育设施建设、水产品加工。
到了1989年,美苏的关系开始缓和,苏修从巴统禁运名单中被解除。
而苏修这边,根据1987年1月通过的《合资企业法》规定,同非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合资企业由自部长会议以下四级机关批准;外商出资比率不得超过49%,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苏方人士担任。
合资企业在经营的头二年免缴利润所得税,以后税率为30%,利润汇往外国时按20%交税。
1987年9月,苏修部长会议通过《关于在新的经营条件下完善对外经济活动的补充措施决定》,对《合资企业法》做了两处重大修改,一是同非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权下放到有关部和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二是把合资企业“在经营的头两年免缴利润所得税”改为“自获得利润时起的头两年内可以免缴利润所得税”。
1988年12月,部长会议又通过《关于进一步发展国营、合作社和其它社会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对外经济活动的决定》,对建立合资企业的几个重大问题作了重新规定,主要内容有:
建立合资企业只需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出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商出资比例可以超过49%;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在远东地区建立的合资企业,自获得利润起的头三年免缴利润所得税,以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