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寺庙的也把香火钱放贷,从而寺田辽阔。
当然,相较于借贷,质押贷款更受欢迎,利息也低到两成、三成,这也是为何古代卖身葬父的人有很多。
无他,把自己作抵押品,利息便宜啊!至少还有翻身的机会。
宋朝时王安石变法,青苗法以五个月为期,一年两期,年息为五成,但却被称作是优惠贷款。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青苗法也被废除,《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此后“贫者必取于豪右之家,而有倍蓰之息”。
倍蓰之息,变法废除后,百姓们借贷最起码年息在一倍以上。
听着这些念叨,朱谊汐琢磨起来:
《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
即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六。
合着这些人都是高利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