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书十四 吴主五子传第十四

作者:陈寿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女不得通婚,或年三十四十不得嫁娶。奋上表乞自比禽兽,使男女自相配偶。皓大怒,遣察战赍药赐奋,奋不受药,叩头千下,曰:「老臣自将兒子治生求治,无豫国事,乞丐馀年。」皓不听,父子皆饮药死。臣松之案:建衡二年至奋之死,孙皓即位,尚犹未久。若奋未被疑之前,兒女年二十左右,至奋死时,不得年三十四十也。若先已长大,自失时未婚娶,则不由皓之禁锢矣。此虽欲增皓之恶,然非实理。

评曰:孙登居心所存,足为茂美之德。虑、和并有好善之姿,规自砥砺,或短命早终,或不得其死,哀哉!霸以庶干適,奋不遵轨度,固取危亡之道也。然奋之诛夷,横遇飞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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