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是不可,‘男记四十大曲,女记小令三千’,各有所长。
“连同乐师在内一共十六个人,契约最长者十六年,最短者一年,到时可自由脱离戏班,不得约束但若其没有出路,也可续约”
李班主说这些话时,就像是要把自己珍藏已久的宝贝让给他人,脸上多有不舍。
总结起来。
戏班子十六个人,都是乐籍,有男有女,分俊丑。
在大明,乐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属贱籍的一种,世袭,良贱不得通婚,意味着乐籍男只能娶乐籍女,无科举权,只能世代以声色娱人。
俊俏女戏子的契约最值钱,这种契约约定未来几年只给戏班打工,相当于长约,本身并不是卖身契,没法拿着契约直接把人卖到秦楼楚馆。
等于是卖艺不卖身!
但真有那有权有势之人听弹唱,非要在声艺外强占美色,她们多半不敢去官府申告,只能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