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实在人

作者:三院老哥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犹吾之骨血也,宁忍以无罪杀之乎。”

九江府:婚姻论财,多不育女。

饶州府:“饶俗不举女,皆因婚娶论财。”“县民弃女者载道。”

江西領府十三,以上资料遍及南昌,九江、饶州、广信、吉安、衰州、赣州、南安八府,几占全省府数的三分之二。

福建:“闽俗重男轻女,寿宁亦然,生女则溺之。”

广东:“男女勿弃途溺壑及卖银钱,离散骨肉,心亏何能善终。”

广西:“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

朱元璋曾有旨:“古之婚礼,结两姓之好,以重人伦。近代以来专论聘财,习染奢侈。宜令中书省集议,定制颁行遵守,务在崇尚节俭,以厚风俗。违者,论罪如律。”

从上面的例子可见,朱元璋的话不管用。但,这是女方出不起嫁妆,不是后世那种男方出不起彩礼。

(上海县洪武二十四年(1391)的人口数为男278874、女253939;可是到隆庆六年(1572)的口数为男158532,女34435。这只看男女比例就不科学。溺女虽然是个因素,但应该和统计方法有关。不可能那么悬殊。)

溺女有些是因为穷,也有些是重男轻女观念所致。

“富家巨族子弟、富少习于不经之说,谓初胎生女不溺则必连育三女,而得子必迟。故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当必抛。”

利玛窦记:“中国有一种更为严重得多的罪恶,某些省份溺女。这样做的原因据说是她们的父母无力养活她们。有时候这样做的人并不是赤贫,他们怕的是以后不能照料孩子,免得孩子和自己所出生的家庭一起受苦,而不得不把孩子卖给不认识的凶狠奴隶主。因此,这种屠杀无宰的事情不是偷偷干,而是公开让大家都知道的情况下做的。”

溺婴风潮宋代起就有,不能全怪我大明。官府一直禁绝陋习,成效不大。

男多女少,所以寡妇改嫁很常见,偷汉子也多,尽管士大夫道学家们痛心疾首也无可奈何。

张养默、陆孙九、吴履江说了些江南事,叹息不止。

李自成说北方也好不到哪去——

“京师向有谚语云:翰林院文章,武库司刀枪,光禄寺茶汤,太医院药方。盖讥名实之不相称也。”

这还不算啥。

“燕云只有四种人多——奄竖(太监)多于缙绅,妇女多于男子,昌鸡多于良家,乞丐多于商贾。”

具体来水——

南方溺女,北方腌男。3明初福建两广也阉,“有乞觅他人子弟阉割驱使”,土豪招太监伺候自己。朱元璋特别下旨“敢有违犯,以阉割抵罪,没官为奴。”

禁止民间“自宫”几乎贯穿整个明朝,违者严惩,可愈禁愈烈。

因为“自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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