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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可能看起来说这个权利没什么重要性,但是放在别的案例里,那就不一样了。
简单举个例子,你仔细看很多公司的格式条款,其对于发生问题之后,如果走法律途径之时的管辖,也有相应的规定。
一般来说,都会在条款里约定说,必须选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也就是说,直接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了管辖的法院。
这是为什么,为的是让你消费者觉得知难而退,因为很多的案例,本人都是在千里万里之外的,你要去往公司所在地打官司,那本身就很困难。
更不用说他们本地了……这里面,有的公司做的最绝。
这就是算计,想方设法地加高你的起诉成本,让你放弃法律途径这条路。
但是法律更有规定,发生纠纷后的管辖,可以选择公司所在地法院,也可以选择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更有互联网法院可以选择!
你说这个选择权重不重要呢。
对方这么做,你如果想较真,要么去人家的地盘,要么你得先进行管辖异议之诉,较真,从来不是那么好较真的。
还是那句话,不要觉得消费者的很多权利都没用,不,都很有用,只是很多人没时间没精力去较这个真。
而权利的高地,你要是放弃了,自然而然就会被那些公司所占领,慢慢地,他们都习惯这么做了。
所以遇到较真的,才会觉得那就是个刺头!
“这个案子本身的难度没那么大。”方大状继续说道。
周毅没说话,也就是方大状能这么说,好像很多案子在他嘴里都很简单,但其实吧,这种案子,上了法院,有的是扯皮的地方。
好在证据很好弄,格式条款就在那里,那就是直接的证据。
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不一样,要想起诉,企业的信息很好查,尤其是对于方大状来说。
不像是自然人,如果不知道身份信息了,那是真的麻烦。
仅仅用了三个小时,方大状就准备好材料了,起诉状,等等相应的证据材料,然后便和周毅直奔光明区法院。
到了法院门口,照旧把车停好,周毅看着这熟悉的大门道:“这有日子没来了,还有点怪想的。”
旁边路过的仁兄听了这话直接加快了脚步,想来法院,谁闲着没事干想来法院。
不管他,先去立案。
两人如同螃蟹一样横行霸道,就那么进了法院的大门,迎头就撞上了穿着法官袍的李虚生。
“诶李法官,早啊!”周某人直接打招呼道。
刚刚审完了一个案子,肚子饿的咕咕叫,因为起得太早而精神不太好的李法官看了看外面位于正中的大太阳,嘴角抽搐了一下。
“不早了……你俩这是,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