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章 守得云开见月明

作者:岐峰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案件事实如下:今年7月12日,g井子区万昌夜总会副经理王新明,以争抢绿化工程为由,携带枪支和管制刀具,带领李静波、黄亚鹏、李先洋、苏涛等一行共计九人,由g井子区出发,前往了位于l顺口区的三合公司,准备向胁迫杨东等人转让手中的项目……王新明等人在打砸了三合公司后,被外出归来的三合公司股东杨东、罗俊卿、林天驰,以及三合公司员工张傲、黄豆豆遭遇,杨东等人在处于自保的前提下,与王新明等人展开了冲突,斗殴期间,杨东曾手持镐把,在王新明头部重击数次,罗俊卿也夺过了王新明手中的枪,用猎枪的护木部位,重击了王新明头部……数分钟后,万昌的另一名员工李超赶到了现场,终止了两伙人之间的斗殴,并且将王新明与李静波带离了现场。

根据证人佐证,杨东在殴打王新明之后,当事人还处于清醒的有意识状态,但是罗俊卿的后续击打,导致了王新明意识昏沉,故本次斗殴中,罗俊卿在对王新明的殴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

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本院的调查,杨东与罗俊卿对殴打王新明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杨东、罗俊卿对王新明的伤害事实成立,但二人殴打王新明,是为了阻止其在打砸完三合公司后,会继续危害自己的人身安全,处于自卫角度才进行了反击,并无主观伤害性,

本院认为,罗俊卿与杨东的行为危害性较低,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z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z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l顺口区中级人民法院,检查员……”

审判长待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之后,侧首看向了杨东和罗汉的方向:“请问被告人,对于公诉书中的事实是否存在?”

“是!”

“公诉方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是!”

“你们是否自愿认罪?”

“是!”

“……”

因为开庭之前,杨东已经跟孙建勋通过了气,所以对于检方的指控,没有进行任何反驳,始终保持着配合的态度。

接下来的一个小时内,庭审始终在按照流程进行,最后法庭那边象征性的进行了半小时休庭后,审判长返回庭上,做出了审判:“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防卫过当根据情节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防卫过当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他人伤残或死亡的,应依法接受刑事处罚,鉴于本案的另一被告人王新明,已经死于另外一起凶杀案,并且尸体入殓,无法验明罗俊卿及杨东二人了,究竟对他造成了哪一级的伤害,且当天伙同王新明共同参与打砸三合公司的其他证人,无法提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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