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人。不同于儒家的保守,法家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提出变革的主张,创立新的法令。作为法家的先驱,管仲等人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公平性、公开性等,这一主张对后来法家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法律思想的不断发展,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春秋初期,西周的法律一直被各诸侯国沿用,各国皆采取习惯法的形式,即使是有了新的法律形式如王命,也都是以不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尚且适用,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变革,原有的法律体制就逐渐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为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到了春秋中晚期,各国开始了由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巨大转变,其中又以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活动最为突出。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杜预注此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郑国执政大臣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已发生巨大变化和旧礼制已被严重破坏的情况,做出的应对举措,史称“铸刑书”,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把法律条文铸在象征着国家权力的鼎上,既凸显出法律的尊严,也使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有力地传播。
然而子产所铸的《刑书》,其具体内容现已无法详考,不过从《左传》中的一些记载可知,子产主张严刑峻法,这和后来的法家是一样的。
几十年后,郑国的大夫邓析总结当时各国的法律,编成刑书,并把它写在竹简上,即“竹刑”。“竹刑”因是邓析个人所做,因而起初并没有法律效力,后来,“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才被执政者认可,成为官方的法律。“竹刑”较之“铸刑书”而言,具有携带方便和流传广等特点,因而在法律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晋国在“铸刑鼎”活动之前已多次制定和修改过法律,如晋文公时期就曾制定过“被庐之法”,晋景公时曾修改过晋国之法。虽然晋国此时已经有了成文的法律,但却都还没有公之于众。
公元前513年,在晋国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官方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左传》记载:“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即赵鞅等人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铸刑鼎”。
春秋时期除郑国、晋国外,楚国也曾两次制定法律,分别是楚文王时制定的仆区之法和楚庄王时的茆门法。此外,楚国还设有《将遁之法》:楚发兵相成,而将遁者诛。不及诛而死,“乃有桐棺三寸,加斧质其上,以殉于国”。
除此以外,宋国也进行了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刑器械”,另外一些诸侯国为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也都相应地公布了一些成文法。
春秋时期,由不成文法转变为成文法,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终结了法律高深神秘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