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大家发现在做各种工作反而是轻松不少。
不就是不要脸了嘛,都当律师了,这玩意谁还稀罕似的!
总之,谢尔顿肯定要拒绝作证,但不能引用第五修正案极其相关条例,而是要援引别的法律条文。
阿诺德法官也是老油子,既然擅长给上诉法院挖坑,怎么会看不穿了爱德华们的想法?
他很快明白了辩护方的策略。
“法庭要提醒公诉人,鉴于谢尔顿先生并没有原因公民反对自我控罪的特权作为拒绝作证的理由,也就没有必要给予其其免诉豁免;他可以被要求强制回答问题;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拒绝回答,那么就将因为藐视法庭而被判刑。”
谢尔顿依然坚定的拒绝。
阿诺德法官非常干脆的敲下法槌,判处谢尔顿犯有藐视法庭罪,应立刻收监,并且接受司法训诫,直到他改变主意,同意作证。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藐视法庭罪并非是作为一个刑事判决,因为刑事判决的的罪名都会有一个固定刑期。
而谢尔顿享受到的待遇是“直到他同意作证”。
很不公平是嘛?
遗憾的是这是合法的,藐视法庭罪是法官的特权,是对所有出庭者的构成实质性威胁的终极武器,只要法官愿意,就无人能逃脱。
现在阿诺德法官把玩意变成了类似手铐脚镣一样的训诫工具,来“说服”谢尔顿同意作证。
法官们深谙人心,对于普通人而言,只要被收押到牢房里,甚至都不需要刻意去加以虐待,就足够让他们的内心接近崩溃。
如果恰巧这厮比较坚定,那也简单,监牢里有的是被判终生监禁或者几百年有期徒刑的重刑犯,这些滚刀肉,个个心理变态,放在社会上会引起动荡不安,扔到牢里倒是可以物尽其用。
把谢尔顿和这样一个身高超过一米九体重250磅,留着络腮胡子,浑身纹满了各种邪恶符号的恶棍关在一个号子里,哪怕后者什么都不做,谢尔顿也熬不过三天。
如果侥幸熬过三天,那么可以把他扔到其他变态的号子里去,监狱里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渣。
而人渣们也不会拒绝在司法默许下去凌虐别人的诱惑,就好像车震野战似的,明明知道会暴露,但就是有人乐此不疲,谢尔顿曾经是,可现在……
从头到尾,法官和监狱看守什么事情都不用做,就能让谢尔顿“痛改前非”以换取和政府合作的机会,这是合众国司法的伟大胜利。
当然了,如果谢尔顿意志坚定,哪怕经受毒打和虐待也依然坚持不作证,是不是就没办法了呢?
当然不是,合众国立国200多年,历史是不长,但在法治上有着前所未有的创造力,监狱解决不了……
但……
……
这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