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章 无罪辩护!

作者:观鱼的星河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坐实了。

存在买卖行为。

辩护的话,难度同样不小。

“第二点,宋云出售的费氏牡丹鹦鹉属于人工繁育,并非来自于野外,物种的濒危程度……”

秦牧在查完了相关文献资料后,写下了第二点。

费氏牡丹鹦鹉,虽然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费氏牡丹鹦鹉物种本身已经不具有濒危性、且目前养殖技术已经成熟。

在民间也有许多养殖能手。

再加上《华盛顿公约》与《野生动物保护法》、最高院研究室相关复函文件之间的关联与印证……

可以推断出宋云出售的该行为这,根本不存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任何损害,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尤为重要。

在所有的无罪辩护中,都需要运用到这点。

无社会危害性,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及法律法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当判处无罪或者进行不起诉处理。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就是为了惩治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且加以震慑、遏制。

若一个人的行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他必然不会触犯刑法。

这个逻辑概念虽然没有卸载《刑法》中,但却体现着刑法的精神。

不可能对一个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妄加定罪。

而费氏牡丹这种鹦鹉,已经开始大批量繁殖。

野外非常常见。

数量极多。

不适于再位列于濒危野生动物。

或者说,它已经大量驯养繁殖,把它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会导致一刀切。

削弱了司法力量。

对其他真正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公平。

“第三点,公诉机关起诉的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

秦牧又写下了一点。

在递交而来的起诉状副本里,公诉机关将宋云家中饲养的十八只鹦鹉,认定为非法出售的濒危野生动物之列。

然而……

野生动物,指的是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

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下发的这条司法解释,明显过时。

至少费氏牡丹鹦鹉,不符合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种条件。

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严格来说,宋云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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