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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审判制度上。
国外施行的通常是三级二审终审制度。
民事诉讼是一方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引起的,而判决的标准更多的是依照既有的判例。
即……
曾经出现过该类似案件,已做出过判罚,那新的案子也该按照该判罚进行判处。
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保证法律的专一性和公正性。
防止判罚不同,造成有失公允。
只是……
这样却忽视了每个案子的区别。
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子,当事人有可能另有苦衷……
而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个审前会议。
即法官和法院组织双方律师参与,当事人不参与该环节,三方协商,确定该案件如何审理。
有的案子……
因为过于简单,不存在疑点,通常是三方沟通后便足以做出宣判。
连正式的审判环节以及陪审团都不需要。
这点类似于国内的庭前调解,若是三方达成一致,将视为原告撤诉,同样不需要继续庭审。
而在开庭前。
法官和法院是不会做任何准备的,不会事先了解案情,更不会事先进行调查。
也就是说。
庭审的时候,更多是看双方律师在法庭上的发挥。
若是能凭借证据、资料以及口才,说服法院,基本就稳了。
而庭审的答辩环节里……
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提出书面问题,要求对方在宣誓之后进行回答。
宣誓的回答,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不准予推翻。
而庭审环节……
和国内相差不大,主要是答辩、出示证据、辩论、判决等环节。
值得一提的是……
国外做出判决的,并非是合议庭,而是陪审团!
每个案子,都会随机挑选陪审团,坐在陪审席旁听整个案件。
这些陪审团……
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合法公民,门槛极低。
有可能是优秀企业家。
有可能是清洁工人。
也有可能是乞丐。
法院的最终裁判,将由陪审团作出。
且该结果必须要集体一致,方可生效。
若有一个陪审员认为该案不能这么判,那该案子将延期再审,或者重新挑选陪审团进行审理。
在判决上。
不遵循多数服从少数的原则。
这也导致了一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