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狡辩

作者:萧浊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的拉里干的。”

这一次他又故技重施的声称自己是精神病人,需要治疗而不是惩戒。

在法庭上,拉里各种“失常”表现,他甚至多次打断自己辩护律师的发言,最后被忍无可忍的法官驱逐出法庭。

控方在起诉的时候,提出了死刑要求,辩护律师为了帮助拉里保命,没有提出无罪申请,而是提出了“因为精神有问题的认罪协定”。

也就是说,辩护律师表示拉里承认自己犯下了绑架和杀害莎伦的罪行,但这都是因为他脑子有病造成的。如果这个罪名成立的话,他将接受精神病治疗,而不会去监狱坐牢。

在这里给大家一个小科普。关于精神病犯罪的辩护,有两种不同的罪名,一种是gbmi(认罪但是请考虑精神病的影响),还有一种是ngri--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因为是疯子所以无罪)。

近年来gbmi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因为当辩方意识到犯罪证据十分确凿无懈可击的时候,清楚的知道不可能逃脱“有罪”的判定,就会提出认罪,但是请求轻判。

这也是给陪审团提供了一个选项,当被告存在精神问题的时候,如果仅仅只有有罪和无罪两种选择,那罪犯要么很可能会以精神病为借口逃离惩罚,或者的确是有病却得不到治疗。

检控官在最后陈词的时候,把莎伦的那封遗书展示给陪审团,告诉诸位陪审员说,这个女孩儿在明知道自己很快就会死去的时候,还有如此勇气写下这样一封平和从容的告别信,请想象一下当她签下自己的姓名时,曾有过什么样的心情。

所以在座的诸位,你们是否有同样的勇气,在这个罪犯的死刑判决书上,签下你们的名字呢?

47分钟后,陪审团员们回到法庭,宣布拉里一级谋杀和绑架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不久后,拉里因为绑架和谋杀9岁的黛布拉再次受审,这次陪审团依然宣布一级谋杀和绑架罪名成立,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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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在初审判决结果下来后,立刻起诉,表示不服判决。

大致有如下几个理由:首先他认为法庭给自己指派的律师不给力。明明自己是精神病人,为什么提出认罪要求?压根就应该要求无罪啊。

关于这个理由,拉里(和他的新律师)洋洋洒洒的写了很多很多的内容,总之就是说一审辩护律师的无能造成了目前的结果,因为上来就说了(有精神病情况下的)认罪,陪审团当然不会考虑他无罪的情况,所以他没有受到公正的审判。

上诉法庭驳回了这个说法,判决书上掰开了嚼烂了解释说,人家辩护律师是考虑到你犯罪的证据实在是无法辩驳,确凿无疑,如果走无罪辩护的路线,只怕会引起陪审团更大的反感,反而给你判决死刑。

而提出(有精神病的)认罪,好歹你有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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