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天坛宪法草案

作者:实朴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

第二十一条 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三条 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四条 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二十六条 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 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三十一条 国会自行集会、开会及闭会,但临时会由大总统牒集之。

第三十二条 国会开会期为四个月,但得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 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

第三十四条 国会临时会之牒集,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

一、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

二、国会委员会之请求;

三、**认为必要。

第三十五条 国会之开会及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两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行之。

第三十六条 国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

第三十七条 两院非各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第三十八条 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第三十九条 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一致成之。一院否决之议案,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条 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得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四十一条 众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二条 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三条 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前项决议用投票法,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

第四十四条 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决国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