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章袁记约法

作者:实朴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王揖唐、王邵廉、邓镕、王丕熙、傅增湘、许世英、李湛阳、陈瀛洲、关冕钧、庄蕴宽、赵惟熙、曾彝进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审查通过。

接着,袁世凯又咨请将优待清室条件增入约法。

议长复指定:宝熙、那彦图、阿旺根、敦江曲达、结噶拉增、夏寿田、刘心源、贾耕、严天骏、王世澂、王祖同、王树棚、梁士诒、秋桐豫、邵章等十五位议员为审查员。决议将前两案并案起草。

新约法的正式名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又名袁记约法,于民国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开三读会,当然通过。咨复袁总统中华民国三年五月一日公布。

全文如下:

国家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人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

第五条 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 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 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 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

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与陆海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大总统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于人民之全体负责任。

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解散立法院;但须自解散之日起,六个月以内,选举新议员,并召集之。

第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