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六章离婚1,李玉琴,叶丛文,叶清婉,叶清秋

作者:云梦南乔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合造成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

经双方协议达成如下:

1、叶丛文与李玉琴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育有两女,姓名为叶清秋、叶清婉。

双方同意,大女儿叶清秋由女方抚养,小女儿叶清婉由男方抚养。

男方不需要付女儿叶清秋的抚养费,因女儿叶清秋已经结婚,户口已迁出。

男方放弃女儿叶清秋的监护权,放弃探视权。

女方不需要付女儿叶清婉的抚养费。

女方应在10月5日迁出户口。

女方放弃女儿叶清婉的监护权,放弃探视权。

3、财产处理:无财产处理。

4、债权债务:无债权债务。

5、本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负法律责任。

6、本协议自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它不同意见。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苏省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协议人:

男方:叶丛文

女方:李玉琴

1980年10月05日。”

叶丛文已经签好了名字。

叶清婉读完后叶丛文说:

“李玉琴从你嫁给我起,我就开始记账,这二十几年来我手上有一本账。

如今我们俩要离婚我也不跟你算账了。

家里头的钱都在你手上起码有七八千块钱。

小秋结婚是咱们村办的最好的最有脸面的。

以后我们桥归桥,路归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你签字吧!我们明天去大队部婚姻登记室办理手续!”

李玉琴板着脸拿起钢笔在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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