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理断。其他州府的司法机构,规模虽不及开封府,但般都设置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两个法院。
每个州郡都配置了若干法官,叫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其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同时“分典狱讼,司户参军掌管户籍、赋税、仓库,同时受理田宅、婚姻、债务等民商事诉讼,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则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一般不接受其他差遭。朝廷有立法规定:司理、司法不得预帑藏之事,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我朝县一级,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未设专门的法院,由行政长官知县及其佐官兼领司法。不过县衙门只有权限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的轻微刑案,对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而且,即使是县,也设有专职的法吏。一为推吏:诸路万户县以下,置刑案推吏两名,五千户县以下置一名,专一承勘公事,不许差出及兼他案,与免诸般科敷事件。推吏专务勘鞠,不得兼差,薪水也比较优厚(重禄)。一为编录司:诸县编录司请给断罪,推行重禄施行。编录司负责检法,比照推吏法,给予优厚待遇。
总的来说,朝廷中央到下面的路、州、府、县都设置了司法机关,配置了专职的司法官,而关键在于司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司法技能,那就不得不提朝廷的争诵律令了。
从雍熙三年(986)九月,太宗皇帝下诏,要求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书,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端拱二年(989)十月,又再下诏:中外臣僚于公事之外常读律书,使研究其义,施之足以断事,守之可以检身。我朝开国皇帝对法律的重视这是一个很大的因素,所以在接下来的历代都君王都继承了这个优点。还有就是朝廷形成了一系列多层次的法律考试制度,官员在获得任职之前,需要先经过法律考试,取得合格成绩,才可以上任。而官员法律考试主要有四类,其一律学教育层面的考试,其二科举层面的法律考试,其三任官层面的法律考试,其四司法资格层面的法律考试。
律学教育是指国子监下设的律学馆,凡命官、举人皆得人学,允许他们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入学考),中格乃得给食,考试及格即可以成为正式的律学生,领取伙食补贴:律学馆每月、每年都会举行法律测试,以决定学生能否升级,优秀的律学毕业生准吏部试法授官。此外,国子监的太学生也允许兼修律学,律学考试成绩可以计入太学的积分。国子监下设的画学馆学生,也要求选修律学。朝廷各个司法机构的法吏,也需要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同时法官群体不同于一般官僚。因此,朝廷严格限制法官的社交,寻常官员可以相约喝酒宴乐,但法官不可以,当然朝廷又给予法官尊崇的地位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