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十九章 辩论

作者:写出来的世界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有。

本状师提供三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南山海驿亭的证明,证明人犯柯明珠生有二子一女,均读公塾,正是需要人犯柯明珠养育。此外,柯明珠夫妻要赡养四位老人。柯明珠平时织网务工,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一旦被判处刑罚,将使三名子女无人养育,影响学业;老人无人赡养,缺人照顾。

第二份证据,是邻居张雏凤的证言,证明人犯柯明珠平时待人和善,一向善良,从来没有做过违法犯科的事情。

第三份证据,是其丈夫张寒的亲笔供述,证明人犯柯明珠并无伤害到耳冬梅,他之所以在捕快处作出自己妻子持刀捅伤耳冬梅的目击证词,是因为他作证之时受到了诱供,捕快说他那样说了,他的妻子就能很快结案回去了。”

万花筒状师将手中的证据提交给了审理员吴笑卿。

吴笑卿令执律队员接上来,看了看,示意那执律队员将这些证据给捕头马二花看。

马二花接过来,看了看。

吴笑卿问:“马捕头,你对万状师提交上来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马二花道:“有。

对于第一份证据,真实性由审理署核实,但该份证据同本案无关。

对于第二份证据也是如此。

至于第三份证据,是否为张寒本人提供,需要审理署核实,但该证言同捕快按照朝廷律法获取的张寒的证言相违背,应以朝廷捕快获取的证言为准。

质证完毕。”

“还有什么证据需要提交的?”吴笑卿又问万花筒。

“没有了。”万花筒道。

“举证阶段到此结束。

下面进入辩论阶段。

先由捕头发表意见。”

吴笑卿宣布。

马二花拿起了一张纸,念了起来:

“尊敬的审理员:

根据朝廷刑律规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受夕阳郡御史台的委派来到审理署指控柯明珠故意伤人一案,现在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敬请审理署注意。

第一,人犯柯明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朝廷律法的规定,应当追究其故意伤人的刑律责任。刚才在审理中,本捕头已经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柯明珠的犯罪事实。虽然柯明珠辩解自己无罪,没有伤人,是耳冬梅误伤了自己,但是大量的证人均是证实柯明珠犯了罪,是她捅伤耳冬梅。这些证人所证实的情况,同客观证据,伤情鉴定、指纹鉴定、现场勘查情况,之间是相互印证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柯明珠的犯罪事实。

第二,人犯柯明珠明知自己犯了罪,却不承认,诸多辩解,应该予以严惩。人在江湖,难免同人产生是是非非,尤其是邻里之间,磕磕碰碰在所难免。

上一章 返回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