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宋朝簿籍制度略谈

作者:江湖野人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能变为下田。

而浮财物力的折算比田亩物力更加复杂,也更易流于苛细。什么物件应当估算或不应当估算,朝廷并没有,也不可能有很具体、很详尽的规定,只是听凭里甲、乡书手和县吏通同作弊,结果自然是“升降增减,初无定数”。 br />

神宗朝张方平曾抨击免役法说“臣闻诸路,其间刻薄吏点阅民田、庐舍、牛具、畜产、桑枣杂木,以定户等,乃至寒瘁小家农器、舂、磨、釜、犬、豕,凡什物估千输十,估万输百,食土之毛者,莫得免焉”,连小农具、小家具和小牲畜等都须折算家业钱,每家业钱一贯纳十文役钱。

第二种,以税钱划分户等,这个税钱,并不是后世常用之意,而是特指两税的夏税钱。

税钱因为直接和土地产出挂钩,因此,以税钱划分户等,是以各户田地的多少肥瘠为基础,并不估算浮财。

但差别又有很多,南方水田夏税一般收税钱,而秋税一般纳稻米。

河东、河北、关西等地的大部分地区,因为出产确实有限,并没有夏税钱。

陈州夏税只有“苗子”,没有税钱,以大、小麦作折变的本位。

而开封府夏税的本色多丝、绵、绢。税钱不仅地域差异很大,同一地区,又依土壤的肥瘠为等差,有一亩而税钱数十者(甚至上百),也有一亩而税数钱者,差异大的离谱。

第三种,以税物划分户等,其核心为均钱之法,即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

第四种,以顷亩划分户等,即不计土地的肥瘠,而单纯依据乡村主户的田地数量分户等。

单纯以田地数量分户等,计算程序自然比税钱、税物和家业钱方便,但由于排除了土地肥瘠的因素,就不如税钱之类公平合理,故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行用。

这种方式更适合于一些地广人稀,耕作粗放,好田坏田亩产量差别不大的地区。

第五种,以播种种子的升、斗、石划分户等,这实际上仍以各户土地的多少和肥瘠为基础。

主要是福州、潮州、合州、昌州和富顺监等地,多山少田,石头缝里种庄稼,田亩量算太困难。

郓州所处的京东西路和京东东路一样,因为治内情况复杂,各县的户等划分标准都不统一,有的地区用家业钱,有的地区用顷亩划分乡村主户户等,如寿张县便是以家业钱划分户等。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知大宋划分乡村五等主户的各种财产标准,其实都是以土地为基准的,唯有家业钱还须兼估浮财。

但在实际操作中,主、客户的差别,并不完全依据土地的有无。

由于用家业钱分户等,要估算浮财,一些地方官吏为了政绩和刮地皮的需要,还好会把一些没有土地,而又稍有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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