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这是最好的结局

作者:人气小说作家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声笑了一下,反问道:

“你的意思是,你祖宗的规矩比当今的律法还大?你是在质疑这个国家的合法性?”

“宋捕头可在这看着呢,我太祖皇帝历经艰难才让国家一统,你田氏好大的胆子,莫非是想造反不成?”

这帽子扣的田老头哑口无言,指着白棋不知道说什么。

一旁的宋捕头这时也配合似的,和一众衙差握刀作势,大有田老头敢说一句大逆不道之言就拔刀相向的架势。

田老头顺过气来,再豪横的家族也不敢公然和官府作对,只好解释道:

“老朽不是这个意思,我等自然遵从《宋刑统》的规矩。”

白棋立马转头问道:

“宋捕头,小弟不通律法,请问像廖姐儿家的情况,律法中可有阐明?”

宋捕头耐心解释:

宋代法律为了保护家庭私有财产,对户绝之家规定了立继与命继两种制度。

立继,是指在丈夫亡故而妻子尚在,家中又无子嗣,此寡妻过继一个嗣子以继承的方式。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立继类》中谓:“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

所谓“命继”,是指无子嗣之家夫妻俱亡,而由丈夫之近亲属为之指定一个嗣子以继承的方式。

《清明集》卷之八《户婚门?立继类》中谓:“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

但如有在室女,则以四分之一给继子,四分之三给在室女;

如又有归宗诸女,继子得五分之一;只有归宗女,归宗女得二分之一,继子得四分之一,其余没官;

止有出嫁诸女,即以三分为率,出嫁女、命继子各一分,一分没官。

无论哪一种情况,继子所得财产都不得超过三千贯,超过部分归官。

解释完后,转头问道廖姐儿:

“廖氏,我且问你,你亡夫去世后可有为你留下遗产?”

廖姐儿忙答道:

“原是有三亩七分地,是我夫生前的祖产,但三叔公以奴家并无所处,便将田产收归族里了。”

“家里的所有钱财都为我夫置办葬礼,还向街坊借了一些才够。”

“这些年来多是街坊邻里接济我母女三人,并无其他遗产。”

在场的众人听完心里都不是滋味,宋捕头继续问道:

“如此说来,田氏并未购买你夫家的祖产?”

“回官人,祖产地契还在,未亡人万万不敢变卖。”

宋捕头向廖姐儿拱手作礼后,转身向田老头说:

“田氏,你可曾有买下田廖氏的田地?”

“未曾,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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