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家长里短

作者:郭振宁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的张某荣和4岁的张某伟失踪了。

一时间,整个村子都开始帮忙寻找两个孩子,第二天上午,张某荣和张某伟的尸体在距张家村北约2华里的下马塘水库里被发现。

根据进贤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事后出具的破案报告,两男童尸体打捞上来准备下葬时,有村民发现两男童的脖颈处有他杀痕迹。在对全村61户村民逐户排查后,警方将张玉环锁定为“犯罪嫌疑人”。警方在破案报告中写道:张玉环在接受警方问话时,“神情紧张,不停地两手搓擦”,对自己手上的伤痕解释不清。

10月27日,两名男童的尸体被发现两天后,张玉环被收容审查。

据辩护律师尚满庆介绍,审讯期间,张玉环共做出了六份笔录,其中两份是有罪供述。

第一份有罪供述形成于1993年11月3日,询问笔录显示,张玉环自述,事发当天,他看到两名受害男童在本村一处水塘边玩耍,想起张某荣曾偷倒过自家的油盐,自己找其父母理论时,没有得到满意答复,便想趁机教训他,并随之起了杀意,最后在水塘旁的菜园处,用在水塘边捡来的“蛇皮袋做的绳子”勒死了张某荣。为了灭口,将张某伟也一并杀害。

在当年11月4日作出的第二份有罪供述中,张玉环此前交代的杀人地点变成了自家住宅,杀人工具变成了自家“屋檐下一根用封麻袋口的绳子纺成的大人手指粗的麻绳”,杀人起因则是看到张某荣和张某伟在自己屋前将阶檐上的土往下面扒后,联想到张某荣以前打过他儿子,还倒过他家的油、盐,进而对两个孩子起了杀意。

在这两份有罪供述中,张玉环交代的杀人地点、杀人工具和杀人动机均有所出入,但最终,它们一并成为警方据以认定张玉环故意杀人的主要证据。

1995年1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玉环故意杀人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依法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995年3月,江西省高院发布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昌中院重审。

2001年,南昌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张玉环再次提出上诉,同年11月,江西省高院驳回了他的上诉。张玉环随之被送往南昌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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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近27年的申诉

司法机关认定张玉环有罪的证据主要是他的两份有罪供述,但张玉环辩称,那两份有罪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讯逼供和以家人安全相要挟下做出的。

在一份申诉状里,张玉环曾详细讲述了他被刑讯逼供的经过。

一审判决书显示,张玉环曾在法庭上辩称自己是冤枉的,杀人罪行是被公安局办案人员屈打招认的。但南昌市中院认为,“张玉环辩称冤枉,纯系推卸罪责,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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