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我也会如同陪审团与初审法官那样,请求首席行政长官,以某种形式,减免对于四人的罪责。
假如最终的确如此,正义可以得到实现,也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更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尤文拉得的声音坚定沉稳,响彻全城。
在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后,赫尔忒弥斯也跟着缓缓开口。
“我的意见,有些许不同——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这是我们帝国的法律,那么我会认为我们帝国的法律,要比这些不幸的冒险者的命运更受考验。
如果首席行政长官最终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裁决这些人已然构成犯罪,那么无论案件中所有参与者的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律法本身已经就是犯罪。
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并且只能借助于出自首席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我们帝国的法律,不能够再彰显正义。
在我看来,我们的律法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
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四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其一,案发时,他们不在帝国法律的管辖之下。
帝国任何由人定制的法律或实定法,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只有那存在于传说中的‘自然法’。
这一理由的主张是,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一旦这一条件不存在,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所以,当威特摩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帝国内颁布和确立的律法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他们当时所处的环境,使他们暂时性地脱离我们的‘文明社会’。
他们非同寻常的困境,使得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惯用原则没法适用,这一点显而易见。
那么他们,就有必要起草新的‘法律宪章’以面对他们所面临的处境。
而由被害者威特摩尔本人首先提出并且经过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这就是他们那时候所处环境之下的‘法律宪章’。
因此,我毫不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