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8章 汇报

作者:比拉夫大王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与问题以及各种新思路和新观点的基础上,展望了21世纪建筑学的前进方向;是建筑学、风景园林学、城市规划学的综合,即三位一体,强调一致百虑,殊途同归,是对百年城市规划的总结和展望。”

“我这份报告中的精华思想便是来源于吴委员的理论。”林楼的态度很谦虚,但是大家都能明白,他肯定在这部书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对未来的城市规划有着极其深刻的理论认识,要不然也拿不出这样的方案来。

“最早有人提出要更换外国顾问公司,换成国内的顾问,以节约外汇的时候,我其实是不太赞成的!因为我觉得咱们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要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方面同样如此,对于国内的规划师能不能很好地指导特区的城市规划,我是持怀疑态度的,不过等看到林教授的方案,我就改变了想法!”一位领导说道。

“林教授的方案无论理论高度还是细节上,都远远超出了那家外国顾问公司的水平,担任特区的规划顾问绝对是绰绰有余啊!”林楼的方案他们已经认真研究过了,并请了专家来帮他们分析,专家们都给出了相当高的评价。

今天请林楼过来汇报,只是想解决一些他们暂时还看不明白的疑问而已,最关注的自然就是理论基础了,林楼的回答让他们无话可说,外国的理论已经不先进了,我们拿出了更加先进、更符合时代发展需求的新理论。

这要是一般人说得,他们保管立刻就会把他给轰出去,但是一想到吴委员在国内城市规划领域的地位和积累,谁又有本事从专业角度来质疑吴委员呢?又想到林楼已经是国际知名的建筑大师了,人家已经走在了外国人的前面,谁又敢保证他在城市规划领域做不到同样的事情,彻底压过西方的专家呢?

“林教授方案中的很多想法都让我们醍醐灌顶啊,只是有点我还不太明白,为什么要把城市规划方案以法律的形势确定下来呢?政务院前些年不是已经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么?我们按照政务院的条例执行不就可以了?”有人继续提问。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英国在1944年制定管理城市和乡村规划的法律──《城乡规划法》,后对该法作了重大修改;1965年新的《城乡规划法》规定,由郡或大都市地区的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结构规划,然后按结构规划的框架编制具体的局部规划,并照此实施;1971年《城乡规划法》规定‘某郡议会即为该郡的地方规划机构;某郡级市议会即为该郡级市的地方规划机构’,该法对各种发展规划、规划控制、土地的拨用等均有明确规定。”

“联邦德国 1960年颁布的《联邦城市建设法》,内容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区划整理、土地利用等;1971年又制定了《城市建设促进法》,对市、镇、乡的新建、改建的措施,对法律步骤、财政、税收措施等也都作出规定,还用法律规定了城市每项建设资金的来源。”

“日本从1919年制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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