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那些事儿5

作者:回首风流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族以及欧洲人。第三等是“汉人”,主要指中国北部特别是原金朝辖地的民众,包括了汉族、女真族、契丹族、高丽族等;除此以外,也包括较早被蒙古人征服的云南、四川大部分地区的民众。(“无心插柳柳成荫”,“汉人”分等使契丹、女真融入了汉族,加速了“汉”族的融合,先前仇怨,慢慢消泯于身份一致的认同之中)。第四等,也是最后一等,是“南人”,泛指被元朝最后攻下的南宋辖境内的人民,他们被元朝统治者和前三等人蔑称为“蛮子”(蒙语“囊加歹”)。

元朝的民族压迫,十分残酷。据《元典章》记载:“诸蒙古与汉人争斗,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蒙古人打死汉人,一般就罚数下杖刑或出兵役抵罪。反之,如果汉人打死蒙古人,根本不问原因,一律处死抵罪,并没收家产交予蒙古人处理。

自1279年开始,在平毁所有汉地城郭后,元廷又下令汉人士兵平时在军中也进行武器管制。过了五年,元朝下令汉人禁持弓箭,连各地庙宇神像手中的真刀真枪也被追缴入库(估计关庙中关老爷的大刀也被木刀所替代)。不久,元朝又在昔日女真和南宋辖地收缴所有武器,除把质量好的刀剑归蒙古人使用及上缴兵库外,其余一律销毁。元成宗时代,在元朝两都宿卫军中充值的汉人也不得持弓箭“上岗”,最后甚至规定汉人二十家(一甲)才能使用一把菜刀。

元朝的这种歧视和民族压迫,说穿了也是内心虚弱的表示。翻看《元史》中的《刑法制》,可以看到元廷对汉人种种武器限制的最详细记录:诸都邑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家财之半……诸汉人执兵器者,禁之。惟为兵者,不禁。诸汉人有藏铁尺铁骨录及铁柱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全套甲胄),处死。不成副者,杖七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杖七十七,徒二年;不堪使用者,杖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副以下,杖九十七,徒二年;不成副者,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副(元杖罪以“七”为断,出于忽必烈的“仁慈”——天饶你一下,地饶你一下,朕饶你一下)。生活于汉人的“汪洋大海”中,作为统治者,蒙古贵族不能不“忧心忡忡”。当然,蒙古人在“以少治多”方面也有诸多妙计,“军户制”即是其中一种,以汉治汉,以“汉人”治“南人”,又派蒙古和色目监视后两种人,在一定时期内成功保持了蒙元的统治。

“鼎革以来(元灭南宋),编二十家为甲,以北人(主要是蒙古人和色目人)。衣服饮食惟所欲,童男少女惟所命”。(徐大焯《烬余录》)元朝的这些基层“干部”,个个都是恶霸,连辖下人户女孩的“初夜权”也归其所有,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不少良家妇女不堪淫辱,羞愤自尽。特别令人浩叹的是,有不少美貌女子的人家为避免遭受淫污,竟出下策让女儿充当“舟妓”(供娱乐弹唱的船上卖唱女),“以舟妓不设甲主,舟妓得不辱身”。

元初以来,欧洲人或外来西域商人到了元朝大都或上都,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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