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而且还存在主观故意。
怎么想都不可能做无罪辩护的。
他很想看看辩护人到底会怎么做!
罗大状没有让他多等,很快便开口了:
“投放危险物质罪要求在公共场合进行投放,耕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是否应当认定为公共场合,这是存在争议的,因此不能武断的认定为耕地是公共场合!”
“其次,这个罪名要有导致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在地里撒有毒的玉米粒有这个可能行么?”
“再其次,这是一个故意犯罪,而我方当事人不仅在醒目位置竖立警示牌,而且还再三跟附近村民提醒解释,我不认为我方当事人存在主观恶意。”
“因此我认为,我方当事人罪名不成立!”
检察官立刻反驳道:“刚才我说了,耕地是开放公共空间,在耕地内投放毒玉米,确实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
话音刚落,罗大状便反问一句:“按照公诉人的逻辑,那么在地里打农药岂不是也具有这种可能性?”
“这……”
一句话,让检察官顿时哑口无言了。
罗大状乘胜追击,紧接着说道:“在地里撒毒玉米和给庄稼打农药,有什么区别么?”
“如果说撒毒玉米,存在导致不特定多人重伤死亡的可能性,那么打农药同样存在!”
“按照公诉人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定义,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农民打农药这个行为本身,也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
“照此理论,以后谁还敢在自家地里打农药?”
罗大状摊了摊手,话语不停继续说道:
“哦,我为了除虫除杂草打了农药,结果别人的羊跑我地里吃了我的庄稼,完了我还得坐牢还得赔钱?”
“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听到这番话,公诉人眉头顿时紧皱起来。
这一点他倒是没有想到。
投放毒玉米……
给庄稼打农药……
单从行为本身来看,这个性质确实是相似的。
都是在耕地里,都是农药,被人或者家禽家畜误食,也都会拥有重伤死亡的可能性。
如果不考虑主观恶意的因素,打农药这个行为,确实符合刑法中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