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上一条,前面的七出就全不管用了,三不出就是: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条的意思是妻子娘家没人了,离了夫家没地方吃饭,这个不能出,二是给姑舅守过三年孝的,或是作为承重孙媳给祖父母守过三年孝的,也不能出,三呢,就是嫁给你的时候你或穷或贱,后来你发达了,糟糠之妻不下堂,这是律法规定。
另外说明一下,很多穿越文里出妻,都用七出里的无子为由,甚至刚成亲一年半年的,也敢以无子出妻,唉,谁敢这么出妻,不被娘家人打死,也得被唾沫星子淹死,七出里的无子,是指妻子到五十岁还没生出儿子,这哪是一年两年、三年五年的事!
第二种叫和离,和离就是双方自愿离婚了,一般是由女方提出的,男主提出就是出妻了。和离在宋代非常少见,也非常不容易。
第三种叫义绝,这种是由官府出面判定的强制离婚。刚才咱们说的那个诅咒、骂夫的祖父母、父母,就得义绝。义绝还有其它几种情况,比如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是杀了妻子的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两人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残杀;妻子杀或伤了丈夫的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妻子和丈夫缌麻以上的亲戚通奸,丈夫和妻子的母亲通奸,这个母亲,包括生母、嫡母、继母、慈母和养母;妻子打算杀了丈夫(这个当然要被发现才行);丈夫要将妻子改嫁或是打算卖了妻子。这些都要由官府强制义绝,犯了义绝款,不管夫妇双方愿意不愿意,都必须离婚,没什么好商量的。
宋代<清明集>中记了个案子,一男偏爱生了儿子的妾,妻还没生出儿子,一生气跑回娘家了,岳父想让女儿和女婿离婚,就上门找岔打女婿去了,女婿被岳父打急眼了,当然要自卫还击了,岳父就把女婿告上了公堂,以女婿打他,犯了义绝条为由,要求地方官判女儿和女婿离婚(这老头小闲喜欢,是个疼女儿的),地方官本着当时的道德规范,却和了稀泥,训岳父:“既以女择婿,何必逐婿?”,训回娘家的妻子:“既委身事夫,何必背夫?”,训女婿最有意思:“妇人不贤,世多有之,顾何责于此辈。”那意思是说,你媳妇是不贤,不过这样不贤的多了,又不是就你媳妇一个,忍了吧。然后下令女婿把那个妾限期卖了,这一个案子,若在宅斗文中,这妾就是先全盘赢再全盘皆输,连人都输进去了。
此种判法,在当时是可以作为典范的,从这个案例也可以看了小妾地位之极下,真就跟货物一般。
5、想再嫁怎么办?
想再嫁,那就嫁吧。
很多人凭直觉,认为古人自始至终都极其反对妇人再嫁,好象就唐好些,其实不是这样,宋代妇人再嫁是非常非常正常的现象,年青妇人恢复单身了,亲朋好友都会想方设法让她再嫁,重寻另一段幸福婚姻。
这从很多名人的经历就能看出来,比如李清照,就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