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限制和惩治。礼如果没有法相辅,违礼的人就可会多,法如果没有礼的基础,或者不是根据礼而定的法,就可能出现了较多的违法的人,违法的人多了,执法的难度就会上升,甚至可能上升到社会没有能力执行的程度,没有能力执行的法,法的执行就可能不到位,不能执行的礼法就可能出现没有原则秩序的社会。”
上官:“就是说礼法的内容必须符民族特征,符合当代社会,符合民族特征的礼法才能真正执行落实。”
崇祯:“说的不错,过去法家攻击儒家,因儒家强调自觉尊守礼,法家说社会上的人不可能完全自觉尊守礼,必须要有法的约束。过去儒家又攻击法家实行严刑苛法,缺乏人性。其实综合两家说,把法的内容只争对最少数的违法者,礼的内容适合最广泛的社会大众。”
上官:“礼法还什么区别。”
崇祯:“礼具有现实性,是当代生活主流的记录或是大多数人的生活习惯,是能够尊守或易于尊守的生活内容,是对现实社会的一种记录,具有现实性,某种程度上还具有滞后性。
法的内容必须以礼为基础,但只是大部分适合礼,少部分可以超越礼,法必须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引导社会向前发展。如果法没有超前性,那就可能与礼重合,那还不如在礼的基础上加进惩治的内容。正是由于法有超前性,才能引导社会向前发展。
法与礼涉及的范围可以大部分重合,但必须要有小部分不同。”
上官:“那大明律又做何理解?”
崇祯:“大明律也和前朝的法律样是死法,整个朝代法律都固定不变。法律必须与社会现实生活内容相适应,而不是任由统治者颁布的条文就是法律。大明律虽然与当代社会有出入,但许多内容也适合当代,现在需要的是调整修改大明律,使其更适合当代社会。
礼法有规则礼法,程序礼法。礼法本身又涉及其内容,形式,原则规范,执行难易度和公平公正性。
当代比法律有缺陷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执法队伍的不公正执法。秦国时期,秦统治者严格执行法律,对法律的实行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秦一统六国后,还是实行原先的法律内容,就有点不合适了。就说导致秦亡的大泽乡起义,是陈胜等人的劳役必定误期,反也是死不反也是死,还不如反了。
其实商秧制定法律时,秦国只的四郡,所派的劳役都能在十五天内到达指定的地点,一统天下时后秦朝有四十个郡,较远的地方,就是以最快的速度也赶不到,陈胜等人是一般远的地方都因天气而误期。”
上官:“也就是说,现在大明律的执行比不上秦国,秦朝的法律内容又缺乏因天下条件的变化而相应的变化。”
崇祯:“所以我们必须变革大明的法律体制,建立立法机构,按照程序修改法律,以达到最适应我们当代社会的程度。我们不但要建立立法机构,还要完善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