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章礼与法

作者:伍九山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和法律本身的体系。”

上官:“我也感到法律本身有其体系。”

崇祯:“礼法有其自身体系的完整性,礼法的内部必须有其具体的内容,或者说礼法必须有规定人的生活内容,除此之外礼法还有规定法本身的内容。怎样建立或完善我们的礼法或法律体系就需要我们这些有志于法律的工作者的努力。”

上官:“一定为陛下和为天下尽力。”

先前,崇祯也要求礼部制定大明朝的新礼,礼部官员出于应付,也制定的一点内容,但崇祯感到不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是其内容丰富过于简单,其内容又是立足于怎样更适合《论语》和《孟子》,没有考虑在当时明朝社会的适应性和执行问题,其内容也过多的偏向于士族,对孟子的民为本的思想也所有忽略,更为严重的是其文字表达只适合当时的上流社会,不适合当时天下大多数人的了解,缺乏大众性。

崇祯也自然的让先前礼部制定的新礼在上流社会和官员中流行,没有过多的下精力,不久后,制定大明新礼之行动也不子子之。

原先皇帝秘书处的人员虽然比文官系统的理解力可能强一点,对客观化,超前性,滞后性等词也可能理解,但由于其它工作忙,也没有制定大明朝的新礼法。

现在有了上官寒明,崇祯准备由上官为主,秘书处其他人帮助,再抽调组织人员成立礼法科,在修改原先的礼法基础上全面建立新礼法体系。

在制定礼法体系的同时也进行司法体系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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