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章司法整顿

作者:伍九山 加入书签推荐本书

放松,以后发现问题或感到有必须时再增加也不迟。农民主要是水利和道路,渔民、牧民和猎人主要是生产区域问题和边界产品的归属问题,工匠主要是产品质量和工薪问题,特别是学徒的工薪问题,商人则比较复杂,主要是争对破坏商业秩序的不良竞争者。

“对一些非经济问题则尽量不涉及或放松。以前我看过一个岛国争议最大的是穿鞋问题,并因些成立了党派,叫做高跟党和平跟党,高跟党执政时只许穿高跟鞋,平跟党执政时只能穿平跟鞋。我看穿着什么鞋还是自主选择,不必规定。现的党派在党争中也有一些无所谓的事也在拚命争夺,不干正事。

“我们的新军队伍,特种兵队伍,胥吏队伍,屯田队伍,特区管理队伍,都已经建立或发展起来了,现在礼法队伍也必须建立发展起,训导部的原则就是最简单的礼法。礼法队伍的建立,可能有很多困难,但我们的社会需要明确的礼法,尤其是是法律队伍,更应重视,现在社会中的司法公正是个特大的问题。

“现在立法队伍需要建立,司法队伍需要专业化,职业化,同时也要求做到公正化,正义化。有什么困难可以提出,也可来讨论问,也不用怕我没有时间,必须认识到法律队伍对社会秩序起到十分重大的作用。”

司法体制不全或司法不公正是明朝司法的主要问题,也有封建社会的主要表现。明朝的司法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明显偏向权力拥有者和士族的倾向,普通民众有苦难言,有冤不得伸。

明朝出了一个公正无私,不偏向权力者和士族的海瑞,到海瑞前想伸冤的人就多了,也从另一面反应了明朝的司法存在太多的问题。

礼法是必不可少的重点内容,除了要建立完善法律体系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队伍,对司法机构也应做出适当的调整。

以后典吏,衙役,捕快等人继续由刑部和地方府衙管理。

通判或推官转及其所属的人员由大理寺管理。由原先块管理转为条线管理,人员要专业化,职业化,以后通判和推官不再和其他官员转换,进入通判和推官系统就长期是通判和推官,专业从事司法工作。大理寺人员也要专业化,司法人员要实行准入制度,不是通判和推官等等司法人员不得转为司法者,大理寺的人员也必须是司法人员。

督察院内部专业化,监察与言官分列,司法监察又官员监察分列。司法监察单独成一监。

成立讼师局,暂归督察院代管。讼师局主管讼师,讼师原先是民间组织,现在是民间身份,官方背景,是半官方半民间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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