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
此法令承认公司的政治职责,并且明确规定【公司为王室代行王室之主权,而不是为公司自己获得主权】。
公司现行的由印度总督和24名董事组成全体董事,并向下辖的10个委员会作定期汇报的组织构架也是在那时确立的。
由此可见,东印度公司不是一家单纯的贸易机构,它长久地垄断着远东的一切贸易,哪怕是名义上的主席印度总督也不能轻率地插足商业。
德雷克商会并非不能分享远东的利润,但康沃利斯总督需要理由去说服董事和委员会。
换而言之,埃迪想要把贸易许可变现成贸易份额,就需要为东印度公司作出醒目且让人铭记的贡献。